对算法、可计算结构与智能演绎体系的思考

Godmaker团队人工智能研究前沿研究随笔之二

2016年6

一、对“可计算”与“可计算结构”的思考

1、计算机的本质就是一种可计算的功能物质结构体系,这是一种完全脱离人类生命体之外又基本受人类可控且与人类可以连接的功能物质结构体系。

2、从某种意义上说,当前人工智能体系,本质都是以“可计算”为基础的,体现为以“可计算”为根本功能逻辑的计算机体系中的一种功能逻辑的实现与运行体系。

3、计算机在此指的是“广义计算机”,所有可以实现输入、控制、响应的电子化产品体系,实质都是“广义计算机”。

二、算法、“可计算结构”、智能演绎体系三者之间的本质剖析

1、算法是宇宙中各种逻辑规律的抽象模型化;是支撑智能系统以及智能系统主体自发所需遵循的基本逻辑规律。

2、“可计算结构”即“可计算功能结构”,是“算法”的逻辑化实现载体,是可演绎的特定物质功能结构体系, “可计算”是 “可计算功能结构”的本质特性。

3、智能演绎体系是人工智能系统基于“可计算功能结构”基础上按照算法原理,所形成互动环境下智能系统的智能主动激发及被动的响应体系。

4、基于“可计算结构”构建起了人工智能的功能结构体系;基于算法原理构建起了人工智能的功能逻辑体系;基于人工智能系统自身功能逻辑、结构以及环境互动体系,构建起变化、运动与作用的人工智能演绎体系。

5、人工智能演绎体系,本质是遵循宇宙智能系统自演绎规律的根本性原理与逻辑的。

三、对“可计算结构”的几点总结

1、“可计算结构”在人工智能体系中,可以说扮演着基础性的作用,这是唯一不是以人类自身功能逻辑结构为载体且能自主实现可计算功能的体系。

2、人类社会语言体系中,虽然几千年前就形成物质结构-“书本”来承载人类的语义信息,但是由于其不具备自主可计算实现功能,所以在计算机出现之前,人类社会无法发展人工智能理论及技术体系。

3、可计算结构的出现,为人类脱离人类生命体物质结构基础,来构建智能系统提供物质结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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